律师观点分析
摊上了涉爆刑案,情节严重!
A某摊上刑案,罪名是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更重要的是公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给出了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冤!据理力争!
A某的辩护律师,也就是以梅燕律师为主导的昶兴刑辩团队感叹,这个量刑建议太重了!
A某的行为,字面上看,10年的刑罚不过分!
通过互联网出售气枪铅弹模具销售他人非法制造气枪铅弹被刑事拘留,截至案发,A某累计出售铅弹模具百余套,致使他人(数十人)购买模具非法制造气枪铅弹上千余发。因此,公诉机关以生产制造出的铅弹数量为基准,认定A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情节严重,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但是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A某,结合案卷材料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梅燕律师为主导的昶兴刑辩团队发现:本案,无论从定罪还是量刑都有非常大的辩护空间:
1、现有刑法并未明确销售模具这一行为本身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但是销售可以制造弹药的模具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至多涉嫌非法经营罪。
2、即使认定销售可以制造弹药的模具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亦是因为售卖该模具为购买人提供了制造弹药的便利。因此认定出售者入罪的前提,是购买人需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出售者应当认定为从犯;
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方可达到入罪门槛。故对于购买者中非法制造铅弹未达到500发以上的均不应作犯罪处理;相应的,作为出售者的从犯亦不应认定为犯罪。
3、公诉机关依据已经查获的气枪铅弹数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丧失客观性。首先,作为出售模具的一方是无法左右或控制购买者是否制造铅弹以及制造铅弹的数量的,双方也未就此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换句话说,唯铅弹数量论使得出售模具者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了从未谋面的购买模具的买家手里,且看买家造多少铅弹了。因本案尚有部分模具未到案,这也意味着通过该模具制造出的铅弹数量还未最终确定下来。辩护律师不禁生出疑问,如本案判决生效后,另外发现有其他购买者利用该模具制造了弹药,是否还要走一遍刑事追诉及审判的流程?
4、律师通过检索既有判例,以模具定非法制造弹药罪的公开判决,大部分适用缓刑,即使判处实刑,亦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审理。
初步结果,10年改4年!
通过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不断交涉,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出具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建议量刑四年;A某在完全知晓相关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签署。目前案件已移送法院,等待开庭审理。
回顾“砍刑”过程,100多个日日夜夜,挑灯熬夜看案卷,记不清跑看守所和检察院多少趟、案情讨论会开了多少次,辩护方案调整了多少次。。。昶兴刑辩团队只有一个愿望:路见不平,一定得争个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