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12日,刘某(买方)与侯某(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侯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住宅出卖给刘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39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1万元,总价150万元。合同约定卖方应在接到中介方评估通知后五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并约定任何一方逾期履行约定义务超过十五日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且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2017年4月1日,双方办理了网签。但是在评估拍照环节,卖方没有配合,导致买方、评估公司及中介机构两次上门评估拍照均未能进行。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首付款,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评估费、中介费若干。
一审法院认定卖方(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配合评估公司完成房屋评估,逾期超过15日,构成违约,买方(原告)基于合同行使约定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买方采取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因此贷款评估环节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卖方不配合评估导致违约,承担了30万元的违约责任,给买卖合同中的各方敲响了警钟。
律师建议:
买房卖房是普通老百姓的重大经济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履行,不能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违约,面临法律责任,即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