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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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合格证和钥匙被质押,第三人在不知情状态下购买车辆的,有权要求质押权人返还

发布者:张培培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5年7月15日,质权人A银行与出质人A公司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约定A公司将融资购买的车辆作为质物质押给A银行,存入A银行指定仓库,A公司如销售融资车,必须将全部销售资金存入其在A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A银行查实存入后可同意车辆出库,办理质押解押手续后A公司方可提取车辆。

  但后来A公司的二级销售商B公司将车辆出售给C公司,C公司付款后已经实际占有车辆,但是涉案车辆的车辆合格证及钥匙仍存放在A银行。后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及钥匙,A公司及A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银行辩护称自己是质权人,不同意交付车辆合格证及钥匙。

  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在明知该涉案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下依然购买,故此时第三人A银行持有涉案车辆的车辆合格证、钥匙已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判决A银行向C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及钥匙。

  A银行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本案中C公司合法购买了已被质押的涉案车辆,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涉案车辆的质权人以车辆已经被质押为由拒绝交付车辆合格证及钥匙,此时的质权已经无法对抗所有权,因此应当交付车辆合格证及钥匙。

  律师建议: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买方一般在购买车辆时无法判断车辆是否已经被质押。如付清购买款后发现车辆权利有瑕疵,应当及时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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