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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呢?

作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800次举报


  原告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李文俊律师   高枫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3日0时25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通马路东石桥南50米处,吴某驾驶登记于北京某某货运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分公司名下的机动车(车号:京A*****,以下简称事故车辆)由北向南行驶,韩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接触,致自行车损坏,韩某受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吴某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韩某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诉前韩某委托北京某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构成伤残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后诉至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涉案司机驾驶的大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司机应与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律师与被告多次沟通、指导原告准备证据材料,最终当事人获赔50余万元。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韩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000元;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韩某200000元;三、除吴某已赔偿医疗费88041.03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元及现金20000元外,吴某再赔偿韩某223668.28元;某某被挂靠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韩某的所有申述合理且证据明显,维持原判。


  案件要点:

  1、伤残赔偿金应当住所地还是受诉所在地计算。原告韩某是黑龙江省农户,受诉法院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一般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因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故应当按照北京市二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不是按照黑龙江省得标准计算,从而大幅提高了原告的赔偿金额。

  2、挂靠车辆肇事,挂靠公司有连带责任。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刑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件中被挂靠公司通过肇事车辆租赁获利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保障了韩某申请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附裁判文书:(2019)京 03 民终 162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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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W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