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名称
“污染环境罪”办案指引产品说明书
二、服务主旨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持环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维持和修整现存环境;二是惩治对现存环境的破坏行为,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是严重的破坏现存环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施行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以“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的案件大量增加,切实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去罪或轻判是本产品服务的主旨。
“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服务对象
本产品服务对象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单位或个人
四、服务内容
项目 | 主要服务工作 |
委托人接待 | 一、与委托人沟通审阅其提供的材料,简要了解案件情况,结合案件事实向委托人详细阐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 二、听取委托人的陈诉,初步判断案件关键问题所在。 |
侦查阶段 | 一、立刻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所公函,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关案情等情况。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告知其所拥有的权利,向犯罪嫌疑人释明环境污染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量刑规定,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笔录是否与其供述一致,认真比对鉴定结论并且向其介绍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 三、代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四、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审查起诉 阶段 | 一、在检察院进行阅卷之后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详细的案件事实,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并且核实有关证据,对疑议之处详细询问,找出辩护点。 二、向犯罪嫌疑人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需要提供或者调取的,对污染物监测报告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查: 对于污染物监测报告的审查: (1)审查对于监测数据的采样位置,采样的位置是否为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2)审查执法人员采集过程的记录,如采集时所用的容器是怎样进行的选择,是否进行了清洗,选择的清洗剂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等。 (3)审查采集的过程中对样品有无交叉污染,在检查中经常出现的就是对多家企业使用同一个取样工具的交叉使用的现像,这就难以避免对取样的样品造成交叉污染。 (4)审查对采集次数是否符合要求,企业在很多情况下排放的污水特性是不稳定的,污水与空气接触后随着时间的长短有一定的变化或者是不稳定,由于执法人员进行采样时是瞬时采样,如果采样时间集中就会造成采样的样品不客观,我们会审查是否进行了混合采样,采样次数是否符规范要求。 (5)审查所有标本采样时是否有搅动污水底部沉淀物,如果搅动了沉淀物也是违反了采样技术规范,会造成检测数值不准确。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一般由政府部门依职权委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发表意见,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公信。 (1)鉴定评估主体是否合格,评估机构是否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鉴定评估资质,是否列入推荐机构名录,鉴定期间资质是否被吊销,鉴定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是否存在超越鉴定等级范围的鉴定的情况等。 (2)鉴定评估的程序是否合法,有否严格按照对应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鉴定。 (3)鉴定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对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分析、认定,就鉴定评估机构及参与鉴定评估的鉴定人员询问核实评估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三、结合调查取证情况及案件事实情况需找辩护点: (1)有无实行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重点审视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认定的实行行为、污染物的监测数据与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是否完整。污染环境犯罪的实行行为一般表现为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涉及到的知识面极为广泛,司法人员如不熟悉相关领域,则极有可能导致构建的因果关系证据体系存在专业性的错误。 (2)严重污染后果的认定:比对法律规定、书面证据及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3)污染物的认定:比对检验报告和相关名录。 (4)检测数据证明力的认定:证明力主要体现在收集主体的资质是否适格、收集点位的位置是否合理、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检测的过程是否科学。 (5)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如一些不构成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有单位内部不同层级人员被指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如果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单纯的以内部工作分工来追究共犯的刑事责任。 (6)行政调查中的自首认定:如果在行政机关例行排查中如实交代,是一种节省司法资源的行为,应提出认定自首的观点。 (7)事后积极补救的认定:有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努力弥补自身过错应当属于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审判阶段 | 一、庭前就起诉内容、辩护方案向当事人进行最后一次确认,就承办法官及承办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其有权利提出回避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二、在庭前就开庭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就庭审的程序向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释明,并对庭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询问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梳理。 三、庭审过程中,记录整理公诉人的举证与发问,及时调整自身发问的问题,就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情形重点进行发问,并结合庭审进程适当调整自身辩护意见。 |
庭后 | 1、在开庭结束后,除去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判决书下达之前积极的与法院沟通案件的进展情况。 2、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就否提出上诉的问题与其积极沟通,如提出上诉,则帮助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