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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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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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达律师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助当事人获准查阅公司近16年财务账册及凭证

发布者:陈应达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5-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09年5月,原告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公司,原告持股比例为27.987%。因多年未获分红且对公司经营状况存疑,原告拟了解公司实际运营及收益情况,以便为股权转让等决策提供依据。2025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书面申请及微信方式,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原告遂委托陈应达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查阅目的不正当;原告出资不实,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且股东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亦无权委托第三方查阅。

代理律师陈应达提出:原告已向公司执行董事及注册地址提出书面申请,应视为履行前置程序;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查阅目的正当;出资瑕疵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法律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阅。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并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公司未答复构成程序违法;被告未能证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股东知情权不受出资瑕疵影响;会计账簿及凭证可查阅但不可复制,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同期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附件)供原告查阅;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陈应达,咨询电话:13754386489,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中圣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1330620********4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