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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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每月1000元,法院为何只支持200元?段琳琳律师收支双向举证,争取到合理赡养

发布者:段琳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3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赡养费的具体金额并非老人主张多少法院就支持多少。法院需要同时考量老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在两者之间找到公平的平衡点。本案中,年迈母亲孙女士起诉女儿田女士,要求支付既往欠付赡养费,并将今后标准提高至每月1000元。段琳琳律师接受女儿田女士委托后,没有否认赡养义务,而是从双方实际出发,逐一核对老人养老金、医疗支出和女儿自身的年龄、健康状况、有限养老金收入,向法院说明女儿并非不愿赡养,而是确无能力承担过高标准。最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判令女儿今后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驳回了母亲关于既往欠付和过高标准的请求。(本文人名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哈尔滨家事律师赡养费纠纷 赡养费标准 子女负担能力 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黑0103民初****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案由:赡养费纠纷

一、案情回顾

孙女士与田女士系母女关系。孙女士年事已高,认为女儿田女士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起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田女士支付既往欠付赡养费,并将今后赡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000元。

田女士收到传票后十分委屈——她自身也已步入老年,身患多种疾病,常年就医服药,主要依靠有限的养老金维持生活,并非不愿赡养母亲,但每月1000元远远超出实际负担能力。经人推荐,田女士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

二、争议焦点

1.既往赡养费是否存在明确欠付事实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追索过去的赡养费需明确欠付的起止时间、计算依据,不能笼统主张。如果在母亲并未因子女不支付赡养费而举债或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简单支持大额既往赡养费,可能超出子女的合理预见和负担能力;反之,如果对有明确证据的欠付事实完全不予支持,也可能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

2.今后赡养费标准如何兼顾老人需要与子女现实负担

赡养费的确定需双向核查:一是老人实际生活需要(养老金、医疗、日常开支),二是子女负担能力(收入、健康、其他扶养义务)。如果只考虑老人诉求忽视子女实际支付能力,判决会沦为一纸空文;如果标准过低则无法保障老人基本生活。

三、办案经过

(一)双向核查收支,用数据说话

段律师没有去争辩"该不该给",而是把双方的收支情况算清楚。一方面指导田女士收集养老金收入证明、医疗保险凭证、慢性病诊断证明和就医购药记录,客观呈现女儿的经济状况和健康负担;另一方面核实孙女士的养老金、医疗保障和实际支出,确认母亲并非完全没有收入来源。

(二)区分义务与能力,确立合理抗辩

在诉讼策略上确定"承认义务、举证能力、请求酌减"的框架:首先明确田女士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其次重点举证田女士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依靠有限养老金生活,确无能力承担每月1000元;对既往赡养费提出孙女士未能证明曾向女儿主张被拒,也未证明因女儿未支付导致生活困难。

(三)推动按月履行,确保判决可执行

庭审中段律师始终强调一个观点:赡养费判决必须能够实际履行。请求法院综合双方年龄、健康、收入情况,酌情确定一个女儿可以持续支付的标准,按月履行,既保障母亲基本生活,也不超出女儿实际能力。

四、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孙女士的实际生活需要、田女士的年龄健康状况及负担能力,判决田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驳回孙女士关于既往欠付赡养费及超过200元标准的其他请求。

五、办案心得

赡养费案件不同于其他财产纠纷,一边是父母养育之恩,一边是子女现实困境。很多人觉得"赡养官司"就是子女不孝,其实走到法院往往是家庭长期矛盾和双方真实经济压力的结果。办理这类案件,律师不能简单站在一方否定另一方,对法定义务不回避,对实际困难不回避,用证据和数据说话。

最终每月200元看起来不高,却是双方都能承受的平衡点——母亲拿到了有法律保障的赡养费用,女儿也不会因一笔付不起的赡养费陷入困境。赡养费的本质不是算账,而是保障老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让义务真正落地,法律不强人所难。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赡养费请求权及赡养义务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赡养义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义务不因其放弃继承等情形免除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 年 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1230120********5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