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觉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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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相互之间侵权,教育机构和侵害者之间责任分担应为按份责任关系

发布者:王觉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742人看过


在同一个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之间发生相互侵权的,就会产生承担过错责任的教育机构和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对此,《侵权责任法》未作专项规定。根据侵权理论的归责方式,教育机构和侵害者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无意思联络,两者客观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但任何一方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故不属于共同侵权,也不属于共同危险,应为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彼此之间应分别按其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学生赵某、白某均为某中学的学生。某日,赵某和白某突然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后被旁边同学劝开,两人相约放学后在操场北面进行决斗。班长见状将相关信息告知了班主任严某,严某却未在意,既未找人了解情况采取措施阻止,也未向校务处、保卫处等机构反映情况,并且在放学后即下班回家。后赵某被白某持械打伤,送医院诊断后构成伤残九级,赵某为此向法院起诉白某和某中学,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解答】

    本案中,学生互殴,白某将赵某打伤,白某为直接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无异议,因为白某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严某作为班主任,对班级里的学生及各项事务存在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在获知两人将要斗殴时,本应采取积极措施阻止此类侵害事件的发生,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明显存在过错,其过错即为学校之过错,因此某中学也该对赵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白某和某中学之间并无合意,两者的行为客观组合造成了赵某的损害结果,任何一方孤立的行为不会导致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两者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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