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厦门林律师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18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被告杨某某向蔡某某先后五次借款合计975.376万元。借款合同中均有约定借款月利率,蔡某某均如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出借款项,但被告杨某某从未曾支付过利息,更未归还过本金。2017年2月10日,蔡某某将该五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柯某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
律师点评:
1、根据蔡某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均高于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2%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2017年2月,原告方称与蔡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原告称与蔡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即告知了被告,并不断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法院于2017年7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船票,故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7月12日生效。
3、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我方努力,最终为客户赢得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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