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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货,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十倍赔偿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415人看过

 【案情】

  2013年10月12日,黄鸿(化名)在贵港市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百货超市)以每包5元的价格购买了14包儿童夏桑菊凉茶,以每包5.5元的价格购买了10包儿童金银花,共花去货款125元。事后,黄鸿向广东省博罗县打假办申诉举报华南保健品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涉嫌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确认,该儿童金银花产品是冒充华南保健品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并非该厂所生产。因此,黄鸿将百货超市诉至法院,要求百货超市退还货款125元,并按十倍赔偿1250元。

  法院审理查明,百货超市在进货时审查了广东省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表明该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符合要求),但未查验华南保健品厂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分歧】

  百货超市销售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是假冒伪劣产品确无异议,但对于黄鸿能否获十倍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鸿并不是因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而是专门以购买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商品敲诈勒索经营者并以此获利。此外,黄鸿并没有食用涉案商品,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应获得十倍赔偿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鸿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赔偿是在行使法定权利。“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影响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此外,“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是食品不合格,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评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黄鸿购买涉案食品用于销售或其他用途,其消费者身份确定无疑。

  至于黄鸿知假买假是否会因此而免除百货超市的十倍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关乎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食品经营者经营安全食品是严格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其十倍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黄鸿有权向百货超市索取十倍赔偿。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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