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贺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经合伙清算索要投资款可否得到支持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合伙联营 |256人看过

【案情】

  李某(女)、张某系情侣关系。双方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由李某(女)出资、张某进行管理共同开设淘宝网店销售服装。在合伙期间内,由李某(女)陆续出资13万元,由张某提供劳务在淘宝店上注册的网店销售服装,登录网店的密码由张某保管,凭该密码可以登录网店的后台查看所有服装的销售明细,未实施记账管理没有账册。后双方感情不好,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5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返还投资款5万元。虽然双方未设立账册,但对于盈亏的举证责任在于张某,因为张某负责管理销售,网店后台的密码也是张某保管,李某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无法提供盈利的证据。故张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应返还李某投资款5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应返还投资款5万元。双方在合伙期间没有审理账册,虽然张某有网店后台数据库的密码,但那只是一般的销售明细,不是全部账目明细。双方在散伙时没有进行结算,法院无法查明合伙期间的盈利情况,无法支持返还投资款的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被告均认可是合伙关系,并有合伙的事实存在,即原告投入资金,被告提供劳务管理经营淘宝网店销售服装。故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合伙的法律关系特征。双方已散伙但并未进行清算。在合伙期间,双方均未对合伙经营的财产设立账册管理导致难以清算,双方均有责任。李某、张某未能就合伙财产的清算达成一致,且未进行清算。由于李某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合伙经营期间的盈利情况,故本案在未经合伙清算以致无法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前提下,对李某(女)、张某主张返还投资款5.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司法实践中,个人合伙经营的很多,但他们经营期间均未设置单独的账册进行管理。由于账目不明了,涉及各个合伙人的分红红利也很难算清楚,造成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合伙人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款项或者查看账目。但对于这类情形的案件,法院都没有办法查明合伙期间的盈利情况,只能要求合伙人进行清算后在来认定有无盈利情况。如合伙人不清算,法院将不会支持返还投资款项或分后的诉请。为此,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合伙时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账册,保存票据,这可以防患于未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