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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指引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969人看过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概述

在公司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相应民事权利与义务。公司的证照相对于自然人来说,就如同自然人的“身份证”,对于公司主体拥有特殊的意义。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中是一个独立的三级案由,编号为252。案由虽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该类纠纷的返还标的物范围并不仅限于公司证照,其外延还包括公司的各类印章、以及其他对于公司拥有特殊意义动产。

当前述公司特定意义的动产被侵占且侵占人拒不返,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即产生了。

二、返还标的物的一般范围

1.公司证照

公司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现部分地区已采取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等。而对于特许经营行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特殊公司,在设立时除一般证件外,还需要先行进行行政审批,拥有特殊的特许经营或批准文书或执照,这些证件对于这类特殊企业来说,亦是生存经营的重中之重。前述证件、批文等均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标的物范围之内。


2.公司印章

一般来说,公司的印章包括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部分公司由于内部系统庞大,业务繁多,为考虑用章之便,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甚至是项目专用章,此类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常见,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劳动合同签订之用。


3.其他对于公司拥有特殊意义的动产

公司的特殊动产包括很多,除公司证照、印章之外,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各类资质证书、银行开户支票本、房产证及公司、土地使用证、公司的档案、机密文件

等等均属于其他范畴。

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实践中,产生本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两种:


(一)缺乏运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常见的情况包括:(1)多个管理人均可以保管证照、权责不清;(2)公司人员交替,管理衔接制度的缺失导致证照被侵占;(3)未制定或缺乏有效的证照、印章使用规范,公司相关员工可以随意按需使用公司证照及印章等,比如携带公司印章外出办事但无明确使用的限制条件及记录(常见于一些货运代理公司、房屋居间中介公司)。


(二)公司内部治理存在问题


除了没有规范的证照、印章管理制度导致公司证照被侵占外,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况往往与公司内部治理息息相关,多表现为对于公司内部控制权的争夺,本类纠纷特别多发于新旧股东之间、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创始人与大股东之间为掌握公司控制权过程中。

当前述证照被特定主体侵占,拒不返还,造成公司意志无法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就产生了。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故非法侵占公司证照的情况亦会发生。

四、侵占公司证照的人员范围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侵权主体一般都有合理的身份或事由取得公司证照或印章一般侵权主体包括以下几大类:

(1)公司证照、印章等特殊动产保管人;(2)公司董事、高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经办员(4)公司外第三人

五、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公司证照是一种特别的财产,被侵占后,公司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向侵占人提出返还请求?在审判实践中,被引用较多的两个法律条文如下:


《民法通则》第117条、《物权法》34条

六、与返还公司证照相关的其他诉请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除了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所侵占的标的物,仍有一些诉请是可以一并提起的,这一点值得原告注意,在最大限度内进行维权,且避免诉累:


(一)公司董监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法定赔偿责任义务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此类行为均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并且明确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的行为,但前述行为亦属于明显侵害了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虽然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等经济价值不大,但是亦属于公司财产的范畴,故侵占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的行为属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兜底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是经手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机会最多的人士,上述第149条规定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而非“返还义务”,故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直接适用于此。但此条又与公司返还证照纠纷密切相关,在前述公司特定职务人士发生侵占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情况下,除了要求提起返还之诉外,仍可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提是证明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二)非公司董监高作为侵权主体时的其他法定承担责任方式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侵占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特殊公司财产的行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益。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规定的承担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依法应对此承担(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前述承担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返还财产”、也包括“赔偿损失”,甚至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所以在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的同时,当侵占行为本身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时候,除了提起返还之诉,可同时提起赔偿之诉,甚至是当公司证照、印章等在侵权人占用时发生了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还可一并要求侵权人作出“登报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全面进行维权。


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分析,由于公司证照纠纷属于特殊损害公司利益性质纠纷,故应适用于特殊管辖,应以公司连接点相关管辖,推理理解为“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


第二种观点:诚如上所论述,本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实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于管辖的分歧问题,通过笔者对大量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检索得知,无论是审判监督的法律文书亦或是二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均持第二种观点。并且将案件的管辖限定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并没有特殊的加分意义,适用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更有利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就近起诉及便于执行。

因此,公司返还纠纷案由的管辖地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八、本类纠纷疑难问题处理

1.法定代表人诉讼

如前论述,根据《公司法》第13条及公司工商信息对外公示的信赖制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受法律认可、且为不特定第三人所信赖的公司意志代表人,在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对外发生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直接代表公司意志。

因故,公章缺位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理所当然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身份处签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股东/新法定代表人诉讼

股东诉讼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公章缺位时,因侵占公司证照、印章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致行动人或相关利益人,因故法定代表人将怠于提起诉讼。(2)法定代表人本身属于侵权人。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将被免职,为了不让股东会作出免职及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而拒不交出公司公章,以协助办公工商变更登记。

此时,公司股东会作为法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免公司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某一股东作为此类案由的公司诉讼代理人,以帮助公司进行在现行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为侵权主体的诉讼维权。

当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虽然可能由于公章的缺位,无法及时办理工商行政备案登记,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未登记备案即无效,仅是产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的意志表示并非“认章”,而是“认人”,仅需要公司董事签字即可代表公司意志。

因此,股东可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或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在确定公司证照、印章被侵占时,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3.特殊注意事项:不能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提起返还证照纠纷

二)公司证照、印章无法证明谁保管时,以谁为被告?


在审理侵权类纠纷时,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法权益受侵害;(2)相对方存在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4)请求方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所应具备的事由。证照返还纠纷中,一般无证据证明特定主体侵占了证照、印章(即证照、印章诉讼时控制在谁),故无法举证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由于公司证照、印章的保管义务往往没有明确书面约定,亦不能适用取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证照、印章等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故法律并没有过多干涉公司“内政”,公司有权利自行决定公司证照、印章等由谁掌管,属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如果公司章程亦没有规定,则应该由公司最高权利机关“股东会”(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主体)来决定应该由谁保管,若没有存在含有公章保管权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那就应该根据社会公众认知来合理推测公司公章证照、印章的保管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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