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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有哪些重点核查事项?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股权纠纷 |376人看过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前一般会进行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方便律师朋友们了解证券律师业务,结合自身的从业经验,和无讼读者分享一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注意的事项,欢迎同行交流。


【律师需要重点核查的事项】


一、对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实施股份回购履行的法定程序及批准授权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一)公司应该召开董事会并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对本次股份回购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股份的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关于本次回购的授权事宜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回购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公告《关于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对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股份的用途、决议有效期、关于本次回购的授权事宜等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公司债权人就本次回购股份事宜进行了公告通知。


从程序上来说,公司回购股份需要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要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财务报告,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否符合实质条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一)股份回购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份回购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票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注销等。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用途,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股份回购应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1)查阅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2)查询公司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3)查阅公司是否存在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4)查阅公司是否存在配股的情形。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查阅公司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对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查询,判断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查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议案》,回购股份所需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并判断是否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是否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查阅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议案》,判断公司总股本,说明本次回购预案为回购股份规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若全额回购,回购股份数不超过的股数,以及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假设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公司的股权分布应不存在重大变化。


判断公司股份回购是否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过程中公司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判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仍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应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从实质条件上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三、对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发布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及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等信息;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公司债权人就本次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公告通知。


四、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查阅上市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议案》,确认本次回购股份所需的资金来源是否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财务顾问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财务顾问(实践中财务顾问一般由证券公司担任,因此也称“券商”)作为股票回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关于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对回购股份的合法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股票上市已满一年;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等,判断上市公司回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


同时,券商需对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分析,主要包括:


(一)公司价值被低估,实施回购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很多券商会作出如下表述:“受到资本市场大幅波动的影响,公司股价出现非理性下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以复权后的收盘价计算,公司的累计跌幅达到*%。公司股价的持续下跌造成公司股东价值损失,损害了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在公司业务稳步扩张的情况下,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股价的低迷已经不能合理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实施回购有利于公司股价向合理价值回归,维护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二)丰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很多券商会作出如下表述:“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制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予以规范。为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公司将尽快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召开董事会。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转让给该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之一,有助于丰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提高员工持股计划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股价形成稳定预期,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以上两点虽是套路,也具有合理性,旨在表达:


公司通过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既能够通过合理配置公司自身财务资源以提升公司价值,同时丰富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从而在市场预期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向资本市场传达公司及公司员工对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促使股票投资价值合理回归,有效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财务顾问还需要对回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一般需要分析:公司合并口径的货币资金,说明公司货币资金充足,资本实力、长期偿债能力较强;引用公司业绩快报,说明公司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回购的全部价款,且该部分资金将在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后回流公司,短期动用上述自有资金用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也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券商同时也要分析回购股份方案的影响:主要包括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回购股份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回购股份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等。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交所上市为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如下:《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0月9日起已被废止)、《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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