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索要手续费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首先,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此罪名属于受贿类罪的行为模式,都是以受贿为核心;其次,从法益上看,本罪与受贿罪最大的区别就是保护的法益不同,本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等私主体的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不同于受贿罪中的国家法益;最后,本罪在追诉数额上采取比受贿罪较为宽容的数额标准,在量刑上较受贿罪整体上较轻。具体的还需要对数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素重点关注。结合本案中,周某与某银行职员(该公司会计)微信聊天记录中表明,某银行职员向会计索要3个点的服务费,才能办理出贷款(某银行职员是该笔贷款的承办人)。且会计打了29.7万元于周某指定的账户中,我们讨论的结论是周某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