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饶某某于2001年5月根据其母亲的遗嘱继承了其在户籍地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后饶某某同母异父的三个哥哥陈某1-3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救济和复议,要求撤销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确权行为均被驳回,后陈某1-3将委托人饶某某及县、市人民政府以行政确权纠纷案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确权行为侵犯的陈某1-3的继承权,判决/裁定撤销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饶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证;饶某某不服生效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代理律师代理诉讼,云南省高院采纳代理人意见,认为原审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超范围裁断陈某1-3享有诉争土地继续权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指令再审的裁定。
二、律师点评:
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需全面介绍客观案情,代理律师只有紧紧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庭审程序上的瑕疵问题,才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实现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