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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No3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如何确定项目的招投标方式?

发布者:冯跃娇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6日|分类:招标投标 |72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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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如何确定项目的招投标方式?

答:

一、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

首先,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工程建设中必须招投标的范围是清楚的: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立法机关授权国家发改委制定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规模。

国家发改委于2000年4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投标工程项目规模标准见附表一。

因此,哪些工程及什么规模的工程必须招投标是清楚的。

二、扩展阅读:北京市关于必须招标项目的界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投标项目几乎涵盖所有大型建设项目。具体界定为: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六)政法设施项目;

   (七)防灾减灾项目;

   (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仅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余性质的工程未作规定。

根据201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该条,包括该《条例》留了一个问题:没有明确指明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工程应该必须公开招投标?还是可以不公开招投标?

我们如何确定具体工程的招投标问题?

四、如何确定具体项目的招投标方式?

通过前文阐述,我们知道了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但我们可能还有疑惑:对于必须招投标项目,我们如何确定是否应该公开招投标?

首先,项目的招投标方式的确定与项目审批的方式有关。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该条规定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该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此招投标问题不得不从项目审批说起。

   项目审批有三种方式,审批、核准、备案。主管部门为发改委。其中备案制项目只需按发改委要求提供备案资料,而不再由发改委审批。与此相对应,招投标范围和方式的确定有两种途径。

其次,对于审批项目和核准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确定。需要发改委审批,则该项目的招投标范围和方式和组织形式同时报由发改委审批。最终该项目的招投标范围和方式以发改委审批文件为准。一般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个别的可以不招标。

其中,《条例》第七条所指的招投标方式指指公开招投标还是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招投标范围指招投标的具体内容,如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投标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上述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确定后,依然需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到规划部门,施工、监理、采购等到建设部门。

最后,对于备案制项目来说,因为项目不再需要审批,目前,招投标范围和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再审批。由项目发起人自行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但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还需要主管部门实际备案。

当然,备案也是有些要求的,具体以各部门规定为准。以下就北京而言,简单介绍一下具体做法:

设计阶段,由项目发起人持规划文件到规划委办理,一般均要公开招投标。

施工阶段,含监理、设备采购,均到建委办理。北京建委目前做法:对于自有资金的备案制项目,提供资金证明的,可申请邀请招标。备案制项目应该多为自有资金。国有资金项目,一般不会备案制。因此,招投标范围和方式应该由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时已经确定。

附表:招投标问题一览表


招标项

目类型

具体要求

必须招标项目性质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设计、勘察

施工

监理

采购

必须招标项目规模

50万元

200万元

50万元

100万元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发改委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

招投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自行或代理招标)以发改委审批文件为准

发改委备案项目的招标

直接在规划部门备案

直接在建委备案,自有资金项目北京建委可申请邀请招标


扩充知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因此,招投标制度中也设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情形。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列的3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6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土水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持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授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即上述第2条至第6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外,相关部门规章也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例如: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可以不进行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可以不招标项目需履行的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属于“(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对上述项目的审批也有相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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