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将及承包的项目中的电工活分包给熊某,熊某雇佣若干工人干活。朱某是熊某叫来工作的工人,朱某、熊某及发包单位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2018年7月22日,朱某工作时不慎被螺丝刀戳伤右眼,同日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诊断为:角膜破裂(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仲裁和法院认为熊某和发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发包单位,熊某均承认朱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但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发包单位认为其与朱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熊某则认为,朱某出事那天熊某不在工地,平时的安全都是发包单位负责,朱某的工作安全应该由发包单位负责。之后,朱某及其家人向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认为朱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和发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朱某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得到支持。
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之后,朱某委托上海博拓所曾国文律师代理其处理工伤认定。在曾律师的努力下,2019年9月10日,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0日正式朱某的工伤认定受理,2019年11月6日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案件反思: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拒绝受理朱某的工伤认定到受理并认定朱某的眼睛戳伤为工伤,除了律师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执法者的开明,敢于更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本案工伤发生后,普陀区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工伤。重新申请工伤认定时,本案工伤认定负责人解晓菲女士,开始也认为本案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在律师指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解释之后,解老师耐心倾听,她最终接纳了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在和领导商量后,做出正式受理决定,并做出工伤认定。她这种敢于严格执法,敢于矫正之前的错误,按照法律的规定忠实执法的精神,让人敬佩,也是所有执法者学习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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