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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灾后无主财产的处理

发布者:苟峥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412人看过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发生里氏8级强烈地震,全国大半地区有明显震感,震中位于阿坝州汶川县。地震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震后又必然涉及大量无主财产的处理。如何妥善处理无主财产,不仅涉及到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良好道德风尚的宏扬、国家财产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如何从法律途径规范无主财产的处理就成为一件很迫切的事。


    大致说来,震后无主财产的问题主要由于权利主体的灭失而产生。这些权利主体,既包括一般的公民个体,也包括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的特殊个体。


    地震被称为众灾之首,一旦发生强烈地震,其破坏性足以导致大量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有时甚至给整个城市、整个乡镇、整个村庄造成毁灭性的后果。正因为如此,就会产生大量的无主财产,其种类主要包括:


    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地震之后,因震灾而死亡的人口会有数目不菲的存款。这部分存款可能没有第三者知晓,可能知晓存款的利害关系人都已不在人世,自然就会成为无主存款。


    二、政券帐户上的股票:


    在近两年的牛市过程中,不少人把钱投向了股市,从某种程度上说“全民皆股”也不过分。因震灾而突然死亡后,这部分人的股票如果无第三者知晓或第三者与这些股票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会存在一种无人料理的状态,成为无主财产。


    三、无主债权:


    债权人在地震中死亡后,其债权就会成为无主债权,无人再对这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而债务人就会相应地不当占有这部分利益。


    四、震灾后无人认领的财产:


    地震发生之后,会抢救出大量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其他财产。有的财产会被认领,但也有大量的财产因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


    五、各类经济实体中的股权:


    由于权利主体的灭失,权利主体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权利可能会因为无人继承或继承人不知晓这部分权利而成为无主财产,使该经济实体中的其他幸存者不当占有这部分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相关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条是《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民事诉讼法》第175条则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确认无主财产的程序有向公证机关提存和向法院申请宣告财产无主两种,向公证机关提存主要用于合同关系,对于震灾后产生的无主财产,则应走向法院申请宣告财产无主这个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5节专门规定了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


    《物权法》虽对无主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震灾中产生的无主财产,则应视作遗失物,按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震灾产生的上述几类无主财产,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在地震灾区,各类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凡是在该金融机构有存款的幸存者或存款者的法定继承人,都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相应金融机构对存款进行确认。存款凭证完备的予以登记,存款凭证不完备的,金融机构有明确记录的按挂失程序处理。


    公告期限届满后,尚未到金融机构确认的存款一律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布,限期到金融机构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对于活期存款或已到期的定期存款在无人确认的情况下,应该通过一定途径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但对这部分存款应作准确登记,等有权利人申报时,经核实通过法定程序由金融机构发还权利人,再凭相应手续由金融机构从国家领回。


    二、政券帐户上的股票:


    政券帐户上的股票可比照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处理。先确认,无人申报权利就公告,公告之后再明确是否属无主财产及如何处理。


    三、无主普通债权:


    无主普通债权相对于前两种无主财产的处理而言,就相对要复杂一些。主要是一些民间借贷或其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在处理上,诚信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很多的债权就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知道,有些债权虽然债权人本人和家里人都知道,但因为权利凭证的灭失而导致维权无据。


    所谓“震灾无情人有情”,应把诚信教育作为震后教育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动员所有的人如实清理自身的债务,特别是涉及到地震灾区的债务。在清理之后,与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而的确找不到债权人及其继承人的财产,则作为无主财产转交国家。而如果此后债权人或其继承人重新出现则凭国家出具的相应手续从国家领回,重新支付给债权人或其继承人。


    四、震灾后无人认领的钱物:


    对于这部分钱物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就应发挥重要作用,在震灾中抢救出的暂时无人认领的钱物都应由公安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五、各类经济实体中的股权:


    工商部门应该在各类经济实体股权清理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震灾受灾地区,应要求各经济实体的股东或合伙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到工商部门申报权利。对于超过这个期限未申报的权利,工商部门予以公告,超过公告期限后,按无主财产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通过清理,会有相当大数量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这部分钱一方面可统筹用于救灾,另一方面可用于补贴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震灾而损失的债权。比如一些贷款人在震灾中死亡又无其他的财产,一些债务人在震灾中死亡,这也会给金融机构及一些单位和个人带来不小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在被确认无误后,可作为震灾的损失由国家给予适当救助。特别是金融机构,要看被确认的无主存款与债务人死亡形成的呆帐之间有多大的差额,据此决定国家是否救助或怎样救助。如果确认无主财产的前所有人,而无主财产的前所有人有债权人的,应从这些财产中优先偿还债务。


    震后重建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很多,无主财产的处理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希望有关部门能对这个方面的事宜予以足够重视,把无主财产的处理纳入法定程序。


    (原载《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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