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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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光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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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网站侵犯律师著作权,律师发函维权

发布者:苟峥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4029人看过

华律网  2007年01月25日 09:44  1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苟峥嵘在百度偶然搜索自己最近一段时间在网上发布的文章时,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在事务所网站上登载苟律师在华律网“律界动态”中发表的两篇文章(律师收费标准为什么比法院贵得多律师当如诤友)时,竟然既不注明正确来源(注明的来源是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又不注明作者姓名。

     苟律师对此极为气愤。虽说作为同行,苟律师想原谅其侵权行为。但经过再三思考之后,认为应在守法方面率先垂范的律师事务所出现这种行为不可原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自己的维权行为也能对不尊重作者权利的个人和单位以很好的警示。因此,在保全了相关证据后,决定维权,并向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发函表示强烈抗议。以下是律师函的内容:

四 川 蜀 仁 律 师 事 务 所

     

     蜀仁律函[2007]016号

    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当我用百度搜索自己最近一段时间在网上发布的文章时,一个发现让我这名执业多年的律师震惊不已,同时气愤不已。这个惊人的发现就是本人的两篇文章(律师收费标准为什么比法院贵得多,律师当如诤友)被贵所网站登载,却既不注明正确来源(注明了来源,但来源却是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也不注明作者姓名。再看你们网站转载的其他文章,均存在类似情况。

     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该心知肚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作者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0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根据上述法律,贵所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利,属于赤裸裸的剽窃。

     一直以来,我对网络转载本人作品都持欢迎态度,但前提是必须注明作者姓名。这既是对本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虽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都是律师同行,我也想原谅贵所的侵权行为,但思之再三,认为应在守法方面率先垂范的律师事务所出现这种行为不可原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自己的维权行为也能对不尊重作者权利的个人和单位以很好的警示。

     鉴于上述原因,本人已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现特发函对贵所的侵权行为表示强烈抗议,并同时将此事公诸媒体和网络。同时要求贵所通过四川省级媒体向本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千元(若获得赔偿,将援助给希望工程)。若在2007年2月10日前不予履行,本人将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苟 峥 嵘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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