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常见产权房分割的类型与处理办法
1、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房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就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双方在婚后出资的房屋
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值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涉及贷款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
3、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合法拥有了房产的所有权。
4、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房屋处理的意见是,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如果是采用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证之后,再由另一方另行起诉解决。
6、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个人名字的房屋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归登记产权人所有,剩余未还清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如另一方有证据其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