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XX,女,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孙X,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周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姜XX因与被申请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姜XX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姜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XX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