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化市XX公司,住所通化市滨江东XX。法定代表人: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XX,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吉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XX,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吉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通化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XX、钟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