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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与电商不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433人看过


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APP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的骑手,与A餐饮公司达成合意,为其提供外卖配送工作。张某的报酬没有底薪,按实际接单量计算,A公司对日接单量也不作要求。在此期间,张某通过手机操作APP应用的方式,根据网络平台发布的订单信息,自行抢单接受外卖配送任务,每完成一次配送任务,A公司支付相应报酬。A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商业意外险,保险费每月从张某的报酬中扣除。

2018年10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摩托车配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之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外卖配送作为新兴互联网服务行业,配送骑手所提供的服务不具有劳动关系特征,张某并非A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A公司为张某投保的是劳务关系下的商业意外险,且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及第三人予以赔偿,故应驳回张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

本案中,张某的主要工作是为A公司配送物品,其工作时间、地点不受公司节制,是否接受配送任务也由其自行决定,不存在公司进行管理或限制其从事它种工作的情形。张某为A公司配送物品,未设固定工资和最低工资,公司仅根据其接单数量多少发放相应报酬。期间,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为其购买了商业意外险,有关费用每月从报酬中扣除。另据调查,张某从事配送服务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工作服均系其自行装备。

综上,认定张某与A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意,也缺乏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性特征,故依法驳回了张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林宝珍法官表示,“互联网+”用人模式具有灵活性和多样化的特征,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参考传统劳动关系的要素,还要进行多维价值判断,在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规避用工风险,逃避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充分考量司法服务保障互联网经济、分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具言之,要根据单位主营业务、人身依附性、收入来源、工作内容、劳动工具来源、平台是否对其实施奖惩、培训管理机制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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