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A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硕朔,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1、双倍工资14301元;2、补缴社保 3、经济补偿金1020元。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A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计2043元,该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别无其它纠葛,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劳动报酬、年终奖、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所有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向对方提出新的主张。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