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丁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桐柏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30民初611号
原告:A,男,1970年11月12日生,
原告:A,男,1967年1月16日生,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4年4月1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与被告C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A于2017年3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B出资款9000元,被告A于2017年3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B出资款10000元,利润原告A自愿放弃,二、原告A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原被告已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二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