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2157号
原告:A,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XX公司,
负责人A,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新华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A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