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到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现在有的法院判决股东在没有届满实际出资期限的情况下,不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之一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对于一般的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来说,注册资本仅仅是各个股东认缴的资本总和。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也没有法律的限制,约定20年或者30年法律也不做干涉,那么,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变相意义上的虚假出资呢?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现行公司法取消了一般公司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限制,是不是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和能力?公司章程中股东对出资期限的约定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股东之间有效。对外(公司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不能以没有届满出资期限而拒绝在出资限额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认为股东没有届满出资期限,对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清偿责任,非要公司破产才能加速到期履行出资义务,明显有背公司发展的常理。本来股东实际出资就可以把公司的危机化解,为什么一定要公司破产才去偿还公司的债务?成立公司是为了各个股东共同做一番事业,为了赢利。公司明明可以继续经营,却要却破产才能清偿公司的债务。
在和公司合作的时候,人们也是看公司的实力。公司的实力仅仅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吗?那找财务公司代理注册1000万元的公司和10万元的公司可能仅仅是手续费的问题,股东实际都不出资,实际的出资期限是遥遥无期,那么注册资本是多少还有什么具体的意义?
综上所述,认缴股份的股东虽然没有到公司章程的出资期限,但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因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任何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官适用法律的检验,这个问题,全国很多判例,一部分法官判决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是对公司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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