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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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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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作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2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2186次举报


   

----林某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故意伤害罪案上诉人陈龙的指定辩护人。我已会见了上诉人陈龙,审阅了本案卷宗,已掌握了全部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林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持有异议。

  1. 二、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1、受害人黎某某的死亡原因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者黎某某的死亡系“严重颅脑损伤”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形成的原因为“符合与钝性物体接触形成”,受伤部位为背部和颅底。

2、上诉人林某某无伤害受害人黎某某的动机

被告人林某某与受害人黎某某系情侣关系,共同生活的时间约3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融洽。案发时,双方也无根本性的矛盾,引发双方争执的也是生活琐事。纵观全案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林某某深爱着死者黎某某,正是这种深沉的爱,才导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从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看,双方彼此都很在乎对方的存在。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林某某无伤害受害人的黎某某动机。

3、上诉人林某某无伤害受害人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

由于上诉人林某某与死者黎某某彼此都很在乎对方的存在,才导致案发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但是,不管是死者黎某某对上诉人的抓扯还是上诉人对死者的一两次拳打或者推搡,都不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上诉人不是为了伤害死者才施以肢体冲突,该肢体冲突只能理解为情侣间的情感纠纷。

4、从全案证据来看,受害人黎某某的死亡并非上诉人林某某的暴力直接所致,而是上诉人林某某的推搡或者击打行为致受害人倒地,致死者黎某某头部和背部撞击地面受伤。

5、因此,上诉人林某某对受害人黎某某的死亡不持希望发生或者放任发生的主观故意,属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124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