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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受害人家属成功维持60%赔偿比例,获赔71万余元

发布者:蒋鑫|时间:2026年03月18日|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蒋鑫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取得圆满结果。面对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按合同约定50%比例赔偿”为由提起上诉,蒋鑫律师精准把握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与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关系,成功推动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71万余元赔偿款,有力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委托人张某的丈夫王某于2025年2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坐在快车道内、处于醉酒状态,李某超速行驶,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主张应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同等责任承担50%”进行赔付,并认为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降至2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酌定由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蒋鑫律师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制定了精准的应诉策略:

1.坚守责任划分比例:针对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存在醉酒“发酒疯”重大过错的观点,蒋律师指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认定同等责任,且醉酒状态与超速行驶均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审法院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适当加重机动车方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2.精准解读保险合同:针对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主张应按50%比例赔偿的上诉理由,蒋律师敏锐发现合同条款中“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的特别约定,有力论证了一审判决确定的60%比例应作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依据。

3.维护精神损害赔偿:针对保险公司要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从3万元降至2万元的主张,蒋律师强调受害人死亡给其配偶、幼子及年迈父母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一审酌定3万元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蒋鑫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醉酒状态、李某超速行驶等因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认定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虽约定同等责任对应50%比例,但同时约定“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60%比例赔偿符合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认定正确。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争取到了71万余元的赔偿款,更在责任划分比例、保险合同解释等关键法律问题上取得了突破,彰显了蒋鑫律师在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专业功底——精准把握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条件、善于从合同条款中挖掘有利约定、为受害人家属在复杂的保险理赔困局中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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