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5日,XX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加工合作协议》一份,合同内容就新林和公司租赁XX公司加工场地、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等事宜均做出了约定。2020年4月20日,许XX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就上述场地租赁费用事宜进一步进行了具体约定。2020年5月,经核算,被告需支付XX公司场地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1,158.00元,XX公司多次催讨此款,被告均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减免部分费用,XX公司则要求被告依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均拒绝付款。XX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需共同遵守,现被告拖欠场地租赁等费用迟迟拒绝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另查明,XX公司与B公司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并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有如下四点:一、许XX代表B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加工合作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许XX作为B公司生产负责人,足以让XX公司有理由认为其有权代理B公司,许XX代表B公司与XX公司签订《租赁加工合作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B公司和XX公司具有约束力。
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北XX公司与鄂州市XX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加工合作协议》、《租赁加工合作补充协议》。
二、鄂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北XX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后期场地租赁费自2020年6月1日起,每月按叁万吨保底量9元/吨计算至鄂州市XX公司腾退租赁场地之日止)等各项费用共计46,9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