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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典型案例——员工拒绝工作交接,公司能否不开离职证明?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934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8年7月入职上海某金融公司,担任风控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0年2月15日,林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但之后公司以林某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为林某出具离职证明。

林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

         

仲裁判定:

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以林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向林某支付因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虽然双方关于工作交接事宜展开激烈辩论,但该争议并非本案审理要点。本案需查明的事项,应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林某离职要求存在特殊约定,林某于2020年2月15日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20年2月15日解除,公司就应当于2020年3月2日之前为林某办理完离职手续。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离职手续除了在网上办理退工和社保转移之外,还包括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林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要求按原司的工资标准主张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公司按上海市失业金标准向林某赔偿迟延退工损失。

         

法官点评:

关于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主要判罚依据为:

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造成其无法就业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劳动者要对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同时也要对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就业的关联性进行举证;

 

法规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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