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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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的120份裁判文书总结

发布者:张勃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983人看过


一、恶势力的概念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质特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法律特征: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相应排除恶势力的裁判

韦某甲、韦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桂1322刑初154号

裁判要旨:韦某戊及四被告人虽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其主观上并非出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目的


>>>但书规定<<<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相应排除恶势力的裁判

贺灵通、郝灵智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晋1030刑初24号

裁判要旨:其主观目的系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

二、恶势力团伙的构成

(一) 组织特征

1、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

2、纠集者: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相应排除恶势力的裁判

林某1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293号

裁判要旨:从时间上看属于偶发的,并不是经常性,参与毁坏财物人员也是被告人临时纠集,并不固定,故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3、恶势力的其他成员

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但书规定<<<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注意规定<<<

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二)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1、行为特征概念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时间限制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虽然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在时间上超过 2 年,属于在较漫长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并不具有时间的持续性、行为的惯常性、成员的固定性的团伙,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但书规定<<<

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相应排除恶势力的裁判

郭会超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冀1026刑初342号

认定:2017年8月至9月13日期间,以郭某纠集为主……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


赵天姣、张彬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冀1081刑初509号

认定:2018年1月10日至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赵天姣伙同张彬、马某2(现在逃)等人,先后十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在霸州市煎茶铺镇经营企业的外地人员强行出售烟花爆竹

注:上述两案件均于2018年审结,适用新司法解释则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2、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行为手段之一软暴力

1)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2)“软暴力”表现形式

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②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③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④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3、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概念: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一次犯罪行为

  • 《张细望、杨济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湘0621刑初371号

  • 《高德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鄂0902刑初280号

  • 《朱伟棋、叶长青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232刑初22号

  • 《邓文彬、彭关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232刑初16号

一次犯罪,两次违法行为

  • 《姜东升、刘凤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冀06刑终815号

2)违法行为程度问题

现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10 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认定恶势力,若是对违法行为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围不加限定,有些情形的门槛显然过低。比如一行为构罪,其他两行为受到警告的治安处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这显然是扩大了对恶势力的打击面。

我们认为,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对被处罚者权益的影响程度为尺度,对判断认定恶势力进行必要的条件限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显而易见的,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说明对其权益影响程度较大,应纳入恶势力的认定范围。对于行政拘留,直接强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显然严重的影响其权益,说明当事人的违法程度较为严重,应纳入恶势力的认定范围。其他的治安管理处罚,如适用简易程序即可进行处罚的较小数额罚款,如比任何数额的罚款都轻的警告,对违法者的权益影响极轻,说明违法程度较为轻微,因此无须将其纳入恶势力认定范围。

3)单一违法行为问题

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4)已被处理行为问题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三)恶势力的危害特征

是指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2、要求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对该违法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确立强势地位能发挥积极作用。

相应排除恶势力的裁判

韦某甲、韦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桂1322刑初154号

裁判要旨:韦某戊及四被告人虽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其主观上并非出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目的,客观上亦未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也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贺灵通、郝灵智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晋1030刑初24号

裁判要旨:其实施抢劫的区域发生在临汾、大宁两地,并不符合认定恶势力所要求的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标准。


张永兴、张东泽等非法拘禁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内0423刑初91号

裁判要旨:公诉讼机关没有提供张永兴、张东泽、刘雨来、孙海军属于”恶势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永兴、张东泽、刘雨来、孙海军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梁大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290号

裁判要旨:涉案被告人系个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提取回扣,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


陈振东、邓小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454号

裁判要旨:涉案被告人陈振东、邓小江结伙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其主观上虽为获取非法利益,但客观上并没有涉嫌以纠合组织或群体在相对固定的区域行业内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且开设的赌场系借春节人员较集中的期间,是临时起意,其组织成员并不固定,故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构成要件。

类似案例

  • 《张妃武、张宪法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421号

  • 《黄海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405号

  • 《邓多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81号

  • 《卓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76号

  • 《王志永、王志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64号

  • 《吴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57号

  • 《劳生郁、李贤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29号

  • 《符家龙、曹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01号


周端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445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因同案人卢某2认为泽惠公司的人曾以其名字做生意及说其坏话而产生到泽惠公司闹事的念头,之后纠集被告人周端威及同案人卢某1、黄某2到泽惠公司办公室闹事,并持钢管、砖头将泽惠公司的大门、玻璃窗等物品打坏的刑事案件。经查询被告人周端威的犯罪经历情况,其无犯罪前科记录,本案属初犯,且根据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人周端威及同案人参与黑恶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团伙,故不符合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


吴成引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04号

裁判要旨: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成引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黑恶团伙,或者是农村恶势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故不属涉黑涉恶案件。

类似判例:

  • 《吴某1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299号


余青豪、林善志故意毁坏财物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82刑初302号

裁判要旨:四被告人及同案人并没有涉嫌以纠合性组织或群体在相对固定区域行业内进行一种数种犯罪活动和对社会创造出危害。

三、恶势力团伙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处罚

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

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二)从犯的处罚

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作者: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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