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南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8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强奸案件受害人不能获得物质赔偿

发布者:梁南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941人看过

强奸案件受害人不能获得物质赔偿

强奸案件受害人,在案件中遭受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的伤害,但是,却得不到什么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还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面两个司法解释,强奸案件受害人就不能针对精神损害方面得到赔偿。

在生理方面也不能得到赔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是,具体到强奸案件中,强奸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最重要的伤害是精神上的,而身体上都没有明显的伤害(如果受伤治疗所花费用可以向被告人主张),这样,也就得不到什么赔偿了。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