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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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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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在交易中出现纠纷,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李俊艳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623人看过

      本案是本人代理的案件,系微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随着近几年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在交易中运用微信进行磋商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模式的便捷使得“微商”这个行业得以兴起。微商之间得交易依托于微信和各种物流平台,往往产生纠纷时证据繁杂,不便搜集。本文以本案为例,进行如下案例分析:   

      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原、被告通过微信协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1000箱饮料,每箱单价590元,共计59万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原告通过其雇员XXX及其个人支付宝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款59万元。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货525箱,剩余475箱饮料未发货。在未收到货物后,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但被告未予以退款。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其返还货款280250元,并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5998.43元(以280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暂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支付至货款实际退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转款59万元,但被告仅向其发货525箱,剩余475箱饮料未发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依约发货。被告未向原告发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其返还货款280250元及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诉讼建议:1、微商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和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2、所有资金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保存好交易记录(截图留存);

       3、微商(卖方)统计货物的物流运输情况(单号、签收、退货等),及时通过微信等方式和买方确认;  

       4.建议签订书面/电子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相关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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