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结果迥异不同的接力诉讼
【内容摘要】同一起民事案件,同样的证据材料。因为前后两个代理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诉讼策略,却出现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由此说明,同样有着执业资格的律师群体,其职业素质、知识水准和办案技能却大不一样。
一、网恋被骗巨额财产
2005年初,某女王芳(化名)从北京高校毕业后,应聘到某国家事业单位工作,后结婚生有一子。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异,年幼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
2016年初,王芳通过国内某知名婚恋平台认识了具有北京户籍的刘磊(化名)。当时,刘磊在婚恋平台登记的身份信息为“离异,身高1.73米,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通过一段时间交往,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后,刘磊以自己还帐、交房租、、出借、装房子或开店经营为名,多次要求王芳将其信用卡提供他刷卡消费,或多次陪同王芳到贷款公司,要求以王芳的名义贷款,然后转给刘磊周转使用,口头约定这些贷款由刘磊偿还。期间,王芳向刘磊转账数十万元。在王芳的要求下,刘磊先后偿还部分债务。2019年王芳发现刘磊其实早已结婚生子。之后,刘磊仍要求王芳转款或向金融机构贷款。王芳为了偿还前面货款或者满足刘磊的要求,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向各大银行货款,刘磊对此知情并表示愿意偿还。王芳父母发现女儿为了刘磊的贷款而负债多年的情况后,多方筹借资金偿还了本应由刘磊结清的借款。
二、为索借款对簿公堂
2023年,王芳的父母在替女儿偿还完全部债务后,开始向刘磊追偿这些钱款,但却遭到刘磊的拒绝。王芳父亲多年前认识一位郭姓律师,感觉熟人能办事、会尽心。经过商量,由王芳委托郭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芳与刘磊相处期间,除了部分未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外,没有其他证据材料。鉴于刘磊利用假单身向王芳骗财的事实,郭律师选择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要求对方退还55万元及相关利息。在此期间,王芳还以诈骗为由向北京朝阳警方报了案。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025年10月22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审理法官一再询问原告方:是否还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回答:以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并经对方质证后。被告方提出:(一)刘磊与王芳系情侣关系,日常往来互有转账,刘磊不欠王芳55万元,且刘磊向王芳的转账款项更多,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二)王芳向各个银行货款系其个人事务,无证据证明王芳所贷款项部分或全部向刘磊转账,刘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组织调解。
三、撤诉重换律师上场
2025年11月中旬,王芳按捺不住等待,给承办此案法官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案子进程情况。主审法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个案子与不当得利没有任何关系,你们律师把法律关系搞错了,我们只能驳回诉讼请求。王芳一听就急了,原来是律师将法律关系搞错了。2025年10月30日,王芳遂与郭律师签署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同年11月11日,她正式与高级合伙人律师朱自军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为防止“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效应,同年11月17日朱自军律师赶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调整原先诉讼标的数额后,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芳撤诉。
三、重新布局扭转结局
朱自军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面临着三个主要问题急需解决:
第一、本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搞错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诉讼后果,这也是考验律师法律功底的“试金石”。朱自军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分析后认为,在本案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王芳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二是王芳与刘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征得当事人王芳同意后,朱自军律师决定以民间借贷法律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这个案子到哪个法院起诉最为适宜?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朱自军律师认为该案既可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为了方便诉讼、节约成本,王芳经朱自军律师释明后,选择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该案的胜诉关键点在哪里?在案证据显示:王芳与刘磊相识后,手机微信及银行帐户互有转账,也有共同开销。王芳手里除了转账记录和部分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外,没有别的证据材料,很难分清哪些是他们的日常开支,哪些是借款?而且这些转账用途无证据证明。在王芳手机微信里看到:2019年4月1日有这样一段文字记录:(刘磊):你算一下我欠你多少钱,赶紧算,算完了告诉我,我想办法还你钱。(王芳):不是还我钱,是还银行的钱。(刘磊):知道。王芳遂将《明细单》发给刘磊核对,并附文字说明:573518元是你花的钱;201820元是你转给我的钱用于还贷。573518-3201820=371698。随后刘磊发回一个“OK”的表情包。(王芳):你按时还贷就行。(刘磊):行。这段微信文字对话,是在王芳知晓刘磊并非单身身份后,要求刘磊偿还贷款时发生的事情。
朱自军律师经过一番专业分析判断,向王芳明确告知了预判的诉讼结果:这个案件经过法院诉讼后,判决既不会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也不会全部否认原告的主张,希望王芳能保持一种平常的心态和期待。
2026年2月9日,经过一番认真准备后,朱自军律师代理原告王芳正式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2026年3月24日下午,该案在樊城区人民法院立业路法庭正式庭审。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后。最后查明:对于2019年4月1日对账前的借款事实,双方前期资金往来已经进行结算,王芳向刘磊发送对账明细,载明刘磊尚欠王芳3715698元,刘磊表示确认,该对账行为系双方对前期资金往来的清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关于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借款事实,王芳以自有资金偿还信用卡及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仅能作为王芳本人偿还信用卡、贷款的流水记录,未能提供刘磊收款的流水或双方就该部分款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2026年5月7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磊在十日内向王芳偿还借款289658元。刘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6月22日下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不久将会择期宣判终审结果。
朱自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