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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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乾衡台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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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关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发布者:戴振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57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孔某某等17人的共同代理人,就孔某某等17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千禧宝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千禧宝威)劳动争议一案,本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审判长、审判员予以考虑:

申请人孔某某等17人因为被申请人千禧宝威拖欠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的工资,因此遂于2009年3月10日向千禧宝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千禧宝威竟然对申请人的合理合法要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申请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市丰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在完全无视申请人的证据及陈述而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只是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独立的为千禧宝威提供电器安装服务,其所得报酬完全取决于为千禧宝威安装电器的类型与数量,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千禧宝威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并对其进行考勤。另外,千禧宝威与申请人曾签订的《威宝电器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协议书》,显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综上,申请人与千禧宝威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申请人与千禧宝威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上述认定结果完全不属于事实,申请人并不是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独立的为千禧宝威提供电器安装服务”,而是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受雇于千禧宝威为客户提供电器安装服务,确实申请人所得报酬完全取决于安装电器的类型与数量,但这似乎只是一种计酬行为,属于按件计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一审法院竟然以此作为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而关于是否受规章制度约束以及是否有考勤,只能说申请人不能以此证明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就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完全蓄意颠倒是非。

一审法院应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证据及陈述置之不理,只能说明一审法院在存心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工作证、银行卡工资对账单、工作服等。

申请人如果与被申请人不是劳动关系,那被申请人凭什么给申请人发工作证?就此一个证据,就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一审法院却对此没有任何意见,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

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卡工资对账单是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的银行卡打印的,申请人如果不是申请人的员工,那被申请人为什么给申请人办理银行卡?另外,银行卡工资对账单清清楚楚显示,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是工资,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凭什么说是工资?仅银行卡工资对账单一份证据,本就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却完全忽视这些特征,却只注意被申请人不是每月支付给申请人工资,这只能证明一审法院违背事实、蓄意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就被申请人每月或间隔几个月不定期支付,这只能证明被申请人长期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问题,怎么就成了一审法院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呢?法律根据在哪?

申请人提交的工作服一样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那被申请人凭什么给申请人发工作服?工作服?工作服?哪有不是公司员工给发工作服干活的?而一审法院对此竟然也是视若无睹,工作服是不是证据?是不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竟然只字未提!只能证明一审法院存心在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另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安装表》显示,被申请人可以就申请人的工作表现进行处罚,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凭什么处罚申请人?一审法院竟然对此也一字未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还有《威宝电器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协议书》,这份协议本身不能作为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法律允许被申请人将部分业务承包给员工个人,双方可以约定《威宝电器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任何一条,而一审法院单就双方签订的《威宝电器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协议书》就认定是平等主体,违背法律,违背事实!

同时,《威宝电器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协议书》中第三条B项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被申请人有关售后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且严格服从被申请人售后服务总部的调度和管理。这一规定不是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约束那是证明了什么?一审法院竟然赤裸裸的对此视而不见,还要明目张胆的说“没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不是要存心委曲事实,践踏法律,还能是什么?

总之,一审法院所谓“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完全是偏听被申请人一面之词,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凭主观臆断,完全违背了依法司法的法律原则,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申请人因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无视事实和法律规定,最后维持原判,作出了与一审法院同样的错误判决。

二审法院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就是三个方面:

1、申请人没有保底收入,其收入取决于其为千禧宝威安装电器的类型与数量;2、千禧宝威对申请人安装单进行结算后“每月或间隔几个月不定期向申请人发放报酬”;3、申请人不能证明千禧宝威对其有考勤。

但这三个方面的依据首先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二审法院自己的主观臆断,而这种臆断完全站不住脚。没有保底收入,完全按类型与数量计酬,完全符合按件计酬的工资支付特征,根据什么就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每月或间隔几个月不定期向申请人发放报酬,这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工资,二审法院又是根据什么就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而且很可笑的是,被申请人在支付所谓“报酬”的时候都清清楚楚表明的是工资,而二审法院却故意回避这个,不用工资却用报酬,这不是故意替被申请人隐瞒又是什么?!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事实上,根据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己提交的相关证据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己的陈述足以证明以下事实: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申请人完全受被申请人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及被申请人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有报酬的劳动。工作证、工作服、安装表和《威宝电器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协议书》都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3、申请人所做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证和工作服以及《威宝电器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协议书》,都可以证明申请人所做工作都是以被申请人名义做的,且都是被申请人要求和安排的,被申请人陈述也证明了这一事实。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确定无疑。

综上,请求贵院在切实研究本案相关证据,充分调查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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