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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者:戴振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64人看过

因员工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案情概要:

员工王某于2013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加工企业从事汽车零配件加工工作。8月20日,公司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王某于5日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收到通知书后在《签收回执》上签名,并交还公司。之后,王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一直工作至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公司收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通知,得知王某已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向王某下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也已签收回执,故公司没有逃避签订合同的故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王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王某仲裁请求未获得支持,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三、律师评析:

1、何为“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是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对单位的处罚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涉及的双倍工资是指前者。

2、是否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就可主张双倍工资?

现实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原因与期限也各有不同,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七条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单位的责任及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就可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机械和法院会综合考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所在,如果单位确实已经尽了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则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本案审理即是如此,但笔者认为作为单位在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日后出现此类纠纷。

3、双倍工资的主张是否有时效?

双倍工资计算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次日计算至用工满1年,即11个月。实践中一般采纳双倍工资主张1年诉讼时效的观点,即劳动者应当自得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对于超过1年的部分,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用人单位应如何避免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发送通知书,并由劳动者签收回执备案。在1个月期限届满前,如劳动者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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