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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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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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发布者:戴振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56人看过

婚姻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最大限度地尊重各位当事人的意识,允许结婚自由,离婚自愿,而在财产的约定上也允许当事人的自愿,如果当事人各自在财产菲戈、子女抚养方面已经做出不违法的约定,以及合理的约定,法律就予以承认,并给以保护,而当事人也必须遵守约定,履行自己在协议约定的义务。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1年9月在*市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经*市*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予处理。2000年12月和 2001年6月,双方分两次向共同的工作单位交纳建房集资款计16万元,分得位于*市*路7号院3号楼房屋一套,目前尚未取得该房产权证书。2007年2 月双方签订家庭共同财产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认可诉争房屋房款加装修费共计20万元,被告要房子,付给原告10万元,原告离开该房。同年3月21 日,原告以付款人名义、被告以收款人名义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共有的位于*市*路7号院3号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住房款15万元,家中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房款于2007年12月前还清,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后双方未履行3月1日的协议,诉争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原告认为应按2007年3月的协议分割诉争房产,故诉至法院,诉请如上。庭审中,被告称其受原告的胁迫签订了3月的协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3月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予以确认。协议明确约定位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前付给被告房款15万元整,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双方均应按照此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约定,故原告支付房款即可,利息不予支付。鉴于双方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故应由原告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待房产证下发后,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称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上述协议,但没有提交证据,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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