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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如何不被执行

发布者:朱权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涉外仲裁 |436人看过


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如何不被执行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种类很多,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外,还有仲裁裁决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这些法律文书虽然作出机关不同,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是强制执行的唯一机构。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如何找出仲裁裁决的漏洞而不被执行,是本文探讨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利用管辖权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也有相同的规定。这是仲裁案件执行管辖的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往往和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不是同一区域。如果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既不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也不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这个法院就无权管辖。对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理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没有不计成本的诉讼,也没有不计成本的执行。当成本大于收获的时候,申请执行人就丧失了执行的信心。假如申请执行人在广州,而必须到北京申请执行,千里迢迢,人地生疏,申请执行人不得不考虑执行成本。

二、利用执行时效,申请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对于超过两年执行时效期间的,被执行享有对实体权利抗辩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时效的抗辩权很重要,如果提出合理,直接能够阻却执行。对于提出超过执行时效异议的时间也非常重要,被执行人必须在履行义务之前提出异议,否则,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利用民事诉讼法237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以上是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必须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才予以审核。被执行人不申请的,不予审核。

关于被执行人申请的时间,法律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的案件,审查范围以申请提出的事由为限,没有提出的不予审查。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有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提出。如果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是也有例外情形。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四、利用《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申请。《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都是一样的。被执行人可以选择撤销裁决还是申请不予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选择不予执行还是申请撤销裁决,都能达到阻却执行的目的。但二者也有所区别。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执行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被驳回后,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申请撤销被驳回后,诉讼权利已经用尽,无权再提起上诉。对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被驳回后的裁定也无权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最后一点是二者的审查期限不同。申请撤销裁决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后两个月内做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期限虽然也是两个月,但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对于无法执行的案件,请求法院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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