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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如何利用执行和解获得执行

发布者:朱权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350人看过


申请执行人如何利用执行和解获得执行

执行和解是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达成的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因为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变更,相当于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作废。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如何在执行和解中不被恶意利用,并保证利用执行和解获得执行,是每个申请执行人最关心的问题。

执行和解是以书面协议方式达成的,完善、合法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保证执行的关键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执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无疑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对履行标的、履行期限等作出让步。申请执行人让步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保护自己权利最好的方法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性质属于执行担保。本人在《执行担保的法律特征及对执行当事人的利与弊》一文中有详细阐述。担保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必须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对于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也可以通过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这里仅仅限于有能力履行暂时不能履行的被执行人。对于无能力履行的,约定再多的违约责任也不起作用。违约责任作为惩罚性条款,被执行人为免除惩罚,具有明显的督促作用。

除担保之外,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也能增加获得执行的筹码。第三人承诺与第三人担保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三人承诺需要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方可执行。第三人担保无需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执行和解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拥有诉讼权利。对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无效或可撤销。一旦被法院确定无效或撤销,虽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无辜被拖延了时间。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双方送到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会中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双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则终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也有起诉要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只能二选一。申请执行人可结合履行能力、利弊关系作出选择。

执行和解达成后,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回头再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也是有条件的。如果法院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就处于难以保障的窘境。对于瑕疵履行、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一般容忍而不予恢复执行。对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救济。
   
实践中还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未提交法院或一方提交法院,对方不认可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执行异议程序。对于正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对于没有履行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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