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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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校园安全事故答辩状

发布者:曾满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10554人看过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宜章县某中

法定代表人:了X,系该校校长;电话:0735-DDDD275.

地址:宜章县XX镇环城西路XX

因上诉人(一审被告) 李DDD不服(2013)宜民一初字第17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针对其上诉理由,答辩人作出书面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宜章县法院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17S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李XX的判决公正合理,李S涛应当承担80%责任。理由有如下: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既然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其就应举证证明答辩人宜章县X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证明宜章县X中有过错,否则宜章县X中不承担责任。显然,上诉人在一、二审没有举出证明X中承担责任的情形,而学校虽然不承担自己过错的举证,但X中本着对本案负责任的态度,举出了相关证据,还原了本案事实及经过,这些证据恰恰可以真实地证实X中尽到了教育、监管责任,从该事件发生到处理结果八中尽到了 “五及时”,即及时发现打架,及时报告班主任,及时与家长联系,及时送医院救治,及时调解化矛盾。可见,答辩人宜章县X中完全尽到教育、监管的责任,没有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答辩人尽到了学校应尽的教育、监管责任,在此次打架事件中没有过错,所以没有承担赔偿刘俊各项损失的责任与义务。

(一)、答辩人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X 中一直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X中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包括安全在内的多方面教育。X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了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至于保护,X中门卫、教师、职工时时注意到校园安全、学生安全,敢于同危害校园安全,危害学生的不法分子做斗争,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二)、X中尽到了对原告刘俊的救护责任。原告受伤后,X中的巡逻老师曾DD发现后,即时报告了打架的学生班主任,班主任彭DD老师迅速与家长联系,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及时组织将原告送到宜章县中医院救治,避免了原告的伤情恶化。同时,把原告打架受伤的事情上报学校政教处、年级组与学校管理学生保险的老师,尽到了教育者应尽的责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学校亦不应承担责任。(三)、X中在事后协助原告处理其赔偿事宜。原告受伤后,学校政教处、初二年级组曾经多次组织打架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家长分歧过大,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三、被告李SD 违反了校纪校规,其明知打架行为可能会对原告造成伤害,仍然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李DD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的主要责任。

被告李DD是本起打架事件引起及扩大者,其打架行为已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这起打架事件里,由于他对原告的挑衅以致引发打架。其后,李DS又对原告刘俊掐脖子,把原告推到升旗台的柱子上,造成原告刘X受伤。被告李梓涛其明知他的掐脖子行为是极其危险的事情,仍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故宜章县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与监护人应当承担对原告伤害赔偿的 80%的责任,这完全是正确的。

四、原告刘X违反了校纪校规,其本人对其与李梓涛打架有不可推卸的严重过错,理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作为初二通学生,这一段时间应该家长监管期间,提前在课外时间到校,违反我校的通学生管理制度,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律师对X中老师进行的律师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刘X是本起打架事件扩大者,其如果能冷静克制报告班主任解决,这起打架事件完全可以避免。但其对被告李XX的挑衅,选择了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以致自己被打伤的事件发生,这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根据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应由原告自己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宜章县人民法院认定其与监护人应当承担对伤害赔偿的20%的责任,亦完全正确。

五、上诉人在上诉状里歪曲事实,与自己在一审法院所诉完全相背,甚至是颠倒是非,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原判决。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请求贵院判决维持原判,以解决累诉为感。

此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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