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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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某夫妇诉五子女赡养费案

发布者:曾满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8289人看过

【案由】

原告夫妇一生共生育六个子女,老大儿子于2008年去世,由于原告夫妇年过八十,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而五子女又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夫妇曾经多次向村委会和乡政府反映,并经过村干部多次调解,五被告仍不履行赡养义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邓某某、谭某某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传统道德的要求。

原告邓某某、谭某某共生育六个子女,其中二男四女(老大儿子2008逝世)。从六个子女第一声啼哭声到蹒跚学步、从子女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年轻时的原告作为普通农民,要一边种田,同时还要抚养教育六个孩子,日子过得精打细算、艰难困苦,其虽呕心沥血、含辛茹苦,但任劳任怨、无怨无悔。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原告看到子女先后各自完婚成家,心里十分甜蜜,看到儿孙满堂,心里更是无比慰济,意想自己的大家庭可以团团圆圆,红红火火,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年轻时的艰辛又算什么,但令原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晚年生活如此凄惨,想不到自己的子女会不赡养自己,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这些都不是原告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能解决,原告是绝不会泣血而诉的。

但近年来,由于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五被告负有赡养义务,其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

二、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用事实清楚、客观存在、于法有据,应与支持。二原告年事已高,已没有生存能力。而五个子女经济条件都很富裕、都有赡养能力,原告要求五个子女按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179元一年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和传统的伦理道德。

综上所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当有一天,你突然发现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容易忘记事情,父母已经老了,需要我们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曾满生律师

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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