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享有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时第一项权利,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就是安全保障权,也就是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法》第七条规定对此作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商家不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或者其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
案件启示及应对措施分析:在我们的门店销售和大型促销活动中也会存在类似风险,如大型活动人流拥挤、失控造成人身伤害,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要承担责任。
门店购物环境、设施中常见不安全因素:悬挂物脱落、坠落;设施倒塌;大门、通道玻璃门无提醒张贴物;电梯等运行设施突发故障;地面积水、台阶湿滑、不当摆放物品;临时看管财物丢失、损坏;演示、送货、安装操作不当;产品质量事故;第三方施害;等等,一线的门店工作人员碰到的可能更多,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怎么避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呢?
第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日常管理精细化,从根本上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存在
很多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都是因为很小的原因引起的,只能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防微杜渐。一旦对一些隐患 熟视无睹,事故早晚就会发生。像玻璃门上贴个红蓝条,营业时间之前地板一定要干净干燥,产品演示、安装规范操作。说起来都很简单,但有时图省事,或者有侥幸心理,往往不按制度执行,不按规范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不安全因素无法避免时,尽到应有的提示、防护责任
像扶梯危险部位“小心碰头”,地面、台阶湿滑处放置警示牌,店内悬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的民警提示,高温电器的防烫提示等等。这样就会减少对消费者安全损害的发生。
第三,安全损害发生后,依法承担经营者应负的责任,避免造成更大负面影响
不是任何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损害都要有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只要尽到了自己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像前面的案例中,如果张生记把消防通道封闭,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有人说锁上可能受到消防安全部门处罚。但消防通道事实上不能使用,不锁一样会被处罚。另外在木门处设置明锁锁上,这个事故也可以避免。至少用门闩插上,贴上“危险,请勿接近”的提示语。也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哪怕只有提示语,也能减轻责任。
像地面湿滑致害责任,如果有提示语至少减轻一半责任,甚至不用负责人。特别是对对第三者致害行为,如果尽到安全责任,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处置不当,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就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事实上往往是主要责任。体现在事故发生后尽可能制止、对受害者进行保护、救助,及时报警,协助保留证据。经营者毕竟不是公安机关,如果每个环节做的都到位,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承担很少的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