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7日中午,少年顾某与另5名同学结伴来到学校附近一池塘游泳,在与同伴 “打水仗”时,顾某突然滑入池塘中央并挣扎、下沉。同伴们见此情景恐慌不已,一一赶紧爬上岸,但他们并没有呼救,而是眼睁睁地看着顾某沉入池塘。之后,5名少年一商量,将顾某留在岸上的衣裤、鞋子挖坑掩埋,然后上学去了。据了解,距事发池塘周围20米处即有住家,更有公路收费站,只要大声呼救,顾某很有可能获救。
顾某失踪后,老师向学生打听情况,这5人守口如瓶,顾某家人四处张贴寻人启事,也没有一点消息。直至6月30日,顾某的尸体在池塘内浮出水面后,这5名少年在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时,仍旧“一问三不知”,调查多个回合之后才逐渐说出了真相。
现在顾某家长已将5名学生和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
报道中说法院以对此案开过庭,对5 名同学是否应该负责还没有做出结论,而对此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表面上看,似乎5个人对顾某的死亡没有直接责任, 但从法理上分析,5 人对顾某死亡却难辞其咎。从民事法律理论上讲,一起去玩儿本身就是一种合意行为,因此种合意行为,相互之间就产生了相互照顾的义务,最起码应该施以基本的帮。而5个学生在出事后不但没有帮助并且隐瞒事实给死者家庭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到处寻找,张贴寻人启事)。
而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顾某是在打水仗中溺水,5 个学生袖手旁观, 不施救也不呼救。已经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如果5 人达到形势责任年龄,主体合格已经涉嫌犯罪。
综上分析,虽然法律对此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5 个同伴对顾某之死负有责任应该没有疑问,具体的责任形式还待法院给出一个明确的判决,此案恐怕也会对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