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只代理二审阶段)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萍(本律师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云
2017年9月,上诉人李某萍借给被上诉人50万元,在被上诉人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刷的POS机,并由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上诉人李某萍出具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盖有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上李某萍将王某云
与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个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李某萍的本金及利息,驳回了李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被告王某云不用偿还。但是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财产在王某云名下,如果不让王某云承担责任,则一审判决将是“一纸空文”,无法要回本金及利息。
一审判决书后,李某云对一审判决不满,将一审时的代理律师换掉,委托本律师作为她的二审律师全权处理该案件。本律师受到委托后,在规定期限提起上诉,并到工商部门依法调取河南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名册、王某云的出资情况、验资报告等证据,并到银行调取王某云在借款时间段的银行流水,经过充分的准备,二审经过两次开庭,推翻了对方律师主张的王某云不是借款人,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职务行为,借款人是公司而不是个人,应当由公司偿还债务的主张。最终认定王某云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偿还上诉人王某云的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改判王某云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最终该案件由败诉变为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