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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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厅摔倒,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作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5次举报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餐厅地面产生大量积水时,未及时处理,且未设置相应的防滑设施及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餐厅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