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乔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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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改装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者:李乔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521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3日12时20分,黄某驾驶挪用车牌豫L-00883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沿凤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钟某驾驶桂K-LX003号轿车搭乘林某等三人沿凤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双方行至云景路口时,黄驾车右转弯、钟驾车左转弯往云景路新二中方向行驶,在转弯过程中黄车向左侧翻碾压钟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钟某、林某死亡、两乘客及黄司机某受伤的伤亡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1月11日,交警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一、黄某驾驶非法改装、挪用号牌的车辆上路行驶,载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单方过错及作用造成此事故,黄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钟某、林某及两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当事人对经济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黄某、混凝土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肇事车辆豫L-0088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原为粤G-K1520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但粤G-K1520号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与肇事车辆发动机号不一致。合法注册登记的号牌豫L00883车辆登记车主为漯河市源林物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车型为重型罐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均与肇事车辆不一致,。

黄某于2009年1 2月中旬到混凝土公司应聘司机工作,被混凝土公司录用并安排调度其驾驶豫L-0088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直至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曾领取工资)。在此期间,黄某食、宿均在混凝土公司,豫L-0088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停放在混凝土公司停车场。事故发生时豫L-0088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装载质量超标。混凝土公司为豫L-00883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混凝土公司。

混凝土公司答辩称肇事车辆不属其所有,不归其使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肇事车辆与其是运输合同关系,交通事故的责任依法应由承运人负责。保险公司答辩称其承保的车辆是未经改装、拼装的豫L-00883,而不是肇事车辆,因此不应对肇事车辆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1、混凝土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代理意见要点:

本案的承担责任主体除了肇事司机外,混凝土公司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维护原告方的利益至关重要。因肇事车辆属改装、拼装车辆,所以,认定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或司机的实际雇主是谁,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否为肇事车辆,是本案责任主体的关键。我们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主要为:

1、混凝土公司对肇事车辆投保;司机是在混凝土公司应聘、食宿;肇事车辆平时停放在混凝土公司;工作由混凝土公司安排;事故发生时是承载混凝土公司的货物、混凝土公司没有与任何人签订运输合同等,应认定混凝土公司对肇事车辆享有运营支配以及人中获利,是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人,即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或司机的实际雇主。

2、保险公司认可保单真实,保单记载的车牌号、使用人、车型与肇事车辆一致,虽然行驶证车架号等不一致,但真实的被套牌的豫L00883车型不是混凝土运输车,且没有证据证实混凝土公司投保有与肇事车辆车牌号相同的牌号车辆,所以应认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就是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原告方代理律师意见,判决混凝土公司应对司机应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混凝土公司不服,持一审理由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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