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基础条件是该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但在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丧失信心,不再运营治理公司,股东也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简单说,就是不管法定代表人的死活,那么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如何才能辞职呢?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挂名的法代们,因为他们可能根本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就是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当上述情况出现后,他们该如何维权呢?笔者做如下分析。
一、正常路径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可以提出离职申请,由公司通过股东会研究,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变更公司章程相应内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原法定代表人顺利退出。
二、特殊路径
所谓“特殊情况”,就是问题中所述,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合的,法定代表人应如何才能辞去职务呢?
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公开声明、消极行使权利、不履行职责以及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迫使其他股东同意变更。
路径1:
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该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选择)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示此后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公司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路径2:
可以以快递形式发函给公司或其他主要股东,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保留公司签收的证据、收回个人印章等;
路径3:
发函到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其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防止冒签。
路径4: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以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规定。
若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进行表决。如果,公司已经无法实际经营,公司其他股东对该事项不作任何形式的表决,法定代表人可已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以此可对其他股东施加压力。
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路径5: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之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股权或接到书面通知未做答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对内或对外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方法脱离法定代表人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路径4和路径5都是建立在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若非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股东办理变更登记。
文章最后,笔者友情提醒各位法代们,非正常渠道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或将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此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和保护自身权益,方为上策。
870人看过执行过程中有权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六种情
4626人看过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指引
3077人看过无讼推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
160人看过公司股东可否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的决
1067人看过股权质押的常见问题
492人看过股东除名争议,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