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起诉王女士离婚,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31日生育儿子李小某。两人婚后因李先生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因为对儿子教育的方式问题屡起争执,造成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某路某号系李先生的婚前财产。某路某号房屋系李先生父母赠与给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两人名下也没有其他财产。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李先生某归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承担李先生某抚养费500元。
被告王女士辩称:一、李先生存在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维系时间长达5年。现王女士同意离婚,但李先生的行为给王女士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作为无过错方的王女士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支付王女士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二、婚生儿子李小某应由王女士抚养,由李先生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名下的某路某号、某路某号房屋应予以分割。李先生对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王女士充分的照顾。并提起反诉
经审理查明: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李先生与王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31日生育儿子李小某。李先生某随父母周一至周五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周末与王女士至外公、外婆家居住。
二、夫妻感情状况:两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因婚后李先生与第三者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孙某以发短信、照片等形式向王女士公开其与李先生的关系,导致李先生与王女士感情恶化,夫妻矛盾日益加剧。李先生于2016年7月向法院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现李先生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王女士同意离婚。
关于王女士要求损害赔偿的问题的认定: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王女士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且因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李先生起诉要求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表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李先生、王女士离婚。
李先生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导致离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王女士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院院酌情确认李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判决如下:
一、准予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
二、婚生子李先生某由王女士直接抚养,并随王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自 **年**月**日起每月负担李小生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小某18周岁止;
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股票由李先生分得30%的份额,王女士分得70%的份额;
四、李先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五、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重点涉及的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本案通过一些列证据证明李先生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存在,经法院认定其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给与损害赔偿。而关于婚内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这块我国法律暂时没有明确赔偿的标准,所以更多地是由法官自由裁量。
本案代理律师谭玉婷,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