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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不属于民间借贷

发布者:谭玉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85人看过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戚朋友向自己借钱,但是如果恰好身上没有多余的钱,又碍于面子不好拒绝,这个时候有些人就会想到从信用卡套现以后将钱借出去,并且也会让借款人写借条,约定借款利息,那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是否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信用卡套现出现不会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由此可知,信用卡的作用仅为向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者消费,并不具有和现金类似的交易功能;同时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进行消费以后,与银行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发放给特定人用于透支消费的凭证,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功能,因此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属于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信用卡套现以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将款项出借给他人,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写的借条,属于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自然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出借的款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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